乡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制度、过错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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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制度 各村、乡级机关单位: 为确保我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顺利开展,各被评单位和评议人员要严格做到如下“八个严禁”: 1、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接票买票。 4、严禁接受被评单位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影响评议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5、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严禁违规向被评单位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严禁其它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铁炉乡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乡政风行风建设,严格整改工作责任,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民主评议政风行 风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基本原则 全乡所有工作人员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因整改工作敷衍、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损害本单 位、本部门形象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客观公正、严肃纪律、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内容、范围和对象 l、责任追究内容:不认真履行整改工作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 粗暴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损害本单 位、本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2、适用范围: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各村及乡属事业单位。 3、追究对象: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直接负责人 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追 究,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和处理 1、实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2、参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在整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在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后,采取掩盖、袒护等做法或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类似政风行风问题的; (4)因违反责任制规定受到追究仍拒不纠正的。 3、参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在整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追究: (1)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经查实不是干部职工失职造成的; (2)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认真整改的; (3)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4、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