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 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 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 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 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 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 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 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 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 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 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 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 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 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 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 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 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