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忠暴力取证案

周建忠暴力取证案「案情」 被告人:周建忠,男,27岁,河南省淅川县人,原系淅川县公安局滔河镇派出所民警,住该县黄庄乡周营村。1999年4月19日被辞退,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1998年12月11日中

周建忠暴力取证案 「案情」 被告人:周建忠,男,27岁,河南省淅川县人,原系淅川县公安局滔河镇派出 所民警, 住该县黄庄乡周营村。1999年4月19日被辞退,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1998年12月11日中午,淅川县公安局滔河镇派出所接一群众报案称被他人抢 劫。当夜 10时许,该所民警周建忠等人在副所长贾晓东的带领下,前往滔河乡孔家峪村 传讯涉案嫌疑 人许国亭。许不在家,即传唤许的妻子鲁楠到滔河镇派出所,由被告人周建 忠、协理员赵峰 将鲁楠带到周建忠的办公室由周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鲁楠以制作的笔录 中一句话与其 叙述不一致为理由拒绝捺指印,被告人周建忠经解释无效,即朝鲁楠的腹部踢 了一脚,并辱 骂鲁楠。当时鲁楠已怀孕近两个月,被踢后称下腹疼痛,被告人周建忠即喊在 其床上睡觉的 赵峰把鲁楠带到协理员住室。次日上午8时许,鲁楠被允许回家,出派出所大 门,即遇到婆 母范条芝,鲁向她诉说自己被踢后引起腹疼。当日下午,鲁楠因腹部疼痛不 止,即请邻居毕 春焕帮忙,雇车将她拉到滔河镇派出所,又转到滔河乡卫生院治疗。后鲁楠经 保胎治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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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忠暴力取证案「案情」被告人:周建忠,男,27岁,河南省淅川县人,原系淅川县公安局滔河镇派出所民警,住该县黄庄乡周营村。1999年4月19日被辞退,同年5月20日被逮捕。1998年12月11日中午,淅川县公安局滔河镇派出所接一群众报案称被他人抢劫。当夜10时许,该所民警周建忠等人在副所长贾晓东的带领下,前往滔河乡孔家峪村传讯涉案嫌疑人许国亭。许不在家,即传唤许的妻子鲁楠到滔河镇派出所,由被告人周建忠、协理员赵峰将鲁楠带到周建忠的办公室由周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鲁楠以制作的笔录中一句话与其叙述不一致为理由拒绝捺指印,被告人周建忠经解释无效,即朝鲁楠的腹部踢了一脚,并辱骂鲁楠。当时鲁楠已怀孕近两个月,被踢后称下腹疼痛,被告人周建忠即喊在其床上睡觉的赵峰把鲁楠带到协理员住室。次日上午8时许,鲁楠被允许回家,出派出所大门,即遇到婆母范条芝,鲁向她诉说自己被踢后引起腹疼。当日下午,鲁楠因腹部疼痛不止,即请邻居毕春焕帮忙,雇车将她拉到滔河镇派出所,又转到滔河乡卫生院治疗。后鲁楠经保胎治疗无效,
引起难免流产,于1998年12月23日做了清宫手术。经南阳市中心医院刑事医学鉴定,鲁楠系早孕期,外伤后致先兆流产,治疗无效发展为难免流产。又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鲁楠的伤构成轻伤。「审判」1999年7月6日,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建忠犯暴力取证罪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建忠辩称,我只在鲁楠的腿部踢了一脚,我的行为与鲁楠的流产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暴力取证罪。其辩护人认为,鲁楠在1998年9月10日做过流产手术,同年12月份不可能怀孕,南阳市中心医院刑事医学鉴定是建立在错误诊断基础之上,不应作为依据。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死婴验尸报告,以证明鲁楠在1998年9月10日做过流产手术。(2)赵克忠主编《妇产科学》教材关于内分泌系统变化显示:“卵巢功能恢复时间不一,不哺乳产妇平均产后4-8周月经复潮,约产后10周恢复排卵”。(3)滔河乡计生所1999年3月24日健康检查证明:鲁楠怀孕两个月。(4)滔河乡卫生院妇产科医生杨东卫、王华证:当时做的是不全流产清宫手术,清除残留部分胎盘组织,所以无法检查出怀孕时间。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害人鲁楠陈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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