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申报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行为, 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 理方法(试行)》、《一二星级绿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行为,依据国家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方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方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 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 1 为年。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3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 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并监督实施。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绿标 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自治区绿标办设在内蒙古自治 区绿色建筑协会。 第六条 自治区绿标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以下工作: (一)组织全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 上报备案、证书颁发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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