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研究协调员合作三方协议
临床探讨协调员合作协议本临床探讨协调员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6】年【2】月【 】日(“生效日”)在XX市XX区订立:[南昌高校其次附属医院],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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