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起草地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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