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 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 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 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人民政府各委办 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 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 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 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 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 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