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最低生活保障试点意见

最低生活保障试点意见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我区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第二条试点期限暂

最低生活保障试点意见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我区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农 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第二条试点期限暂定为两年(**年12月—**年12月),试 点期满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另行修改或废止。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 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 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五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 活为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 针。 第六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区 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 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农村村民最 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 障的核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村民最 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价格、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1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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