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企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一、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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