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劳动管理及福利待遇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劳动管理及福利待遇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和有关法规以及本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所工作者经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并将档案关系转到或存在本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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