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文书期末小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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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2、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 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3、呈请拘留报告书,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4、提请批准逮捕书, 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 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5、通缉令, 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 的法律文书。 6、起诉意见书, 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 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7、立案决定书, 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8、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 作的文书。 9、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 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 10、起诉书, 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11、不起诉决定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12、公诉意见书, 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 见。 13、要求复议意见书, 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4、刑事抗诉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15、民事(行政)抗诉书, 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 () 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1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 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7、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 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 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18、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9、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 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0、民事调解书, 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