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35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院[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35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院[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 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爆 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 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58—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 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 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 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 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 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 的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的范围,电气设备的选型等。 本规范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 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和平街北口,邮政编码100029),并抄送中华人 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 一九九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五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三章 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