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 《 广州市物 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 》 业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 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 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 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 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 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 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 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工作。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