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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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197941 (年月日) 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 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 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 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 .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 .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 .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 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 .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 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 .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 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 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 .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 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 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 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 .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 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 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 .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 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 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 当见证人。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 .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 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 2 .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 调查访问、维持现场秩序等任务分工,组织力量。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 截、警犬鉴别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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