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调频、调压
第一章 电力系统调频第一节 系统频率标准 1.1 福建电网与华东电网并列运行时,频率调整按《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执行。标准频率为50 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 50±0.2赫兹,超出50±0.
第一章电力系统调频 第一节 系统频率标准 1.1 福建电网与华东电网并列运行时,频率调整按《华东电 力系统调度规程》执行。 标准频率为50 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 50±0.2赫兹,超出50±0.2赫兹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的允许持续 时间为:超出50±0.2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 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在正常情况下,发电机 组AGC投入时,系统频率应保持在50±0.1赫兹范围内运行。 1.2 当发生省网或省内局部地区独立网运行时,独立网用电负 荷为300万千瓦及以上,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0.2 赫兹;超出 50±0.2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0.5赫兹,持 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独立网用电负荷小于300万千瓦,频率偏 差正常不得超过50±0.5 赫兹;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 超过30分钟;超出50±1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1.3 系统事故造成地区电网独立网运行时,地调及地区电厂负 责独立小网调频调压任务,使之能与省电网顺利并列,不得出现因调 整不当而引起的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甚至垮网的现象。 第二节 调频厂的确定及频率监视 2.1 电网运行时应指定第一调频厂和第二调频厂。 省电网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在50MW及 以上的水电厂、燃汽轮机组以及抽水蓄能机组均可担任系统的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