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配电线路杆塔悬挂光缆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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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配电线路杆塔上悬挂通信光(电)缆安全技术规范 1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通信(光)电缆在10kV配线电路上悬挂施工工作,规范施工及验收标准。 12  引用标准 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一级骨干通信电路特种光缆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13  安全规范 13.1  钢绞线的终端和接续紧固铁件,其破坏强度应不低于钢绞线强度的110%,被紧固部位的钢绞线 拉断强度不低于原钢绞线拉断强度的90%。 13.2  钢绞线的最小规格应不小于GJ-25。 13.3  悬挂光(电)缆的钢绞线应在200-500米,进行重复接地,以保证运行人员的安全。 13.4  悬挂光(电)缆的钢绞线在开断或转角时应进行增补拉线或补强措施。补强措施应单独设立拉线 地锚,不得利用电力线路拉线设施。 13.5  钢绞线在紧线时,不宜收的过紧,以钢绞线绷直为宜.在未补强措施前,不得紧线。禁止使用倒 链收线。 13.6  直线杆严禁作为悬挂光(电)缆的终端承力杆使用,若通信光(电)缆在直线杆处开断或转角时, 应采取以下措施。 13.6.1  遇光(电)缆开断时,若高压线路为直线,钢绞线应顺线路延伸到耐张杆。若高压线路有10 度以上转角时,不得采取延伸钢绞线的措施,宜在该直线杆处采取增补拉线等措施。 13.6.2  遇光(电)缆在电杆处转角或T接时,应在架设光(电)缆反方向采取增补拉线等措施。若无 法实现时,则应由光(电)缆架设方另立电杆或地埋进行转角,不得直接在线路电杆上转角或T接。 13.6.3  遇光(电)缆在档距内转角或T接时,应由光(电)缆架设方另立电杆或地埋进行转角,不得 直接在档距内转角或T接。 13.7  通信光(电)缆必须架设在配电线路的下方,并与高低压线路垂直距离保持在2.0米以上,一般 新立的电杆与导线垂直距离应保持在3.0米以上,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13.8  通信光(电)缆穿越配电设备应严格执行《架空配电线路运行规程》要求.悬挂的光(电)缆穿 越配电设备台架,应从台架下方穿越,并设保护管。穿越保护管的长短、大小应一致并且整齐地穿越配 电设备,穿越后的保护管不能影响配电设备安装与更换。 14  施工工艺及技术规范 14.1  光(电)缆在施工中的预留应严格执行通信线路施工要求,余线圈至少应离电杆杆身0.5米.架 设后的光缆两端应预留足够的长度,以备接续。 14.2  光(电)缆在施工中的过路及危险路段预留应设立光(电)缆预留架,预留架的安装位置至少应 离电杆杆身0.5米,保证登杆作业不受影响。每个光(电)缆的预留处应设立光(电)缆标示牌。 14.3  悬挂光(电)缆的挂钩距离应保证在每米3个左右,杆身处适当增,加以达到实用美观的效果, 对施工的效果应满足光缆的传输技术要求。 14.4  光(电)缆在施工中,应统一沿线路公路则架设,一般不得两则同时架设,多层架设时,最大厚 度不应超过0.3米,各层钢绞线在紧线时的松紧程度应一致,以达到美观的效果,每根钢绞线上最多复 挂4条光(电)缆,保证登杆作业不受影响。 14.5  多层架设时光(电)缆预留应统一在某基杆路处,并统一设立一个光(电)缆预留架。 14.6  光缆中间接续盒的悬挂应在钢绞线上,接续盒应于钢绞线固定成一体,接续盒的两端不应留有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