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 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 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 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 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 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 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 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 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 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 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 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 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 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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