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旅游业优惠政策

发展旅游业优惠政策为加速开发XX区域旅游资源,发展XX旅游产业,根 据上级和《XX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之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一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全面对外开放。除 国家明令禁止

发展旅游业优惠政策 XXXX 为加速开发区域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根 据上级 XX 和《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之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特制定 本政策。 第一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全面对外开放。除 国家 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业务外,区域内外各类经济主 体可以以 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投资开发我市 旅游资源,兴办各种旅游实体。 鼓励国内外旅行社在我市成立分社或收购旅行社。 第二条旅游实体是指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 旅游 区(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饭店(宾 馆)、餐 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 位和个人。 100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投入万元作为旅游发展资金,重 点用 于旅游宣传、旅游研发、旅游整体促销、旅游基础设 施建设、旅 30 游从业人员培训及旅游开发贷款贴息等工作; 其中万元用于 奖励发展旅游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主体谋划、研发旅游项目。 有关 部门应当主动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服务,简化项目审 批程序,对 旅游实体能自行解决建设资金、自行平衡外部 条件的项目,实行 立项报备制,需要上报伊春、省和国家 审批的项目,由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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