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讨论稿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 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 景名胜区规划)。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 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 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 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 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 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 守本规定。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