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

1 30 第页共页 编号: 2021xx 时间:年月日 页码:第页共页 1 30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 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 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 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 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 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 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 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 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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