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准确援引法律依据|北京行政裁判观察[修改版]
第一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准确援引法律依据|北京行政裁判观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准确援引法律依据|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裁判要旨]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第一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准确援引法律依据|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准确援引法律依据|北京行政 裁判观察 [裁判要旨]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准确援 引法律依据。此举一方面有利于相对人准确把握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有的放矢地寻求救济,另一方面亦 能够增进公众对于相关领域法律规范的了解,有效规范自身行为,更好地发挥法律指引、教育的功能。 201701141181946 [裁判文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京行初号原告王淑清,女, 771977223 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春苹(原告之女),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昌平 16 区。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南环东路号。主持工作负责人华方,副 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 19 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燕友,区长。委托代理 人庞云辉。委托代理人田旭东,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淑清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以下简称昌平地税局)要求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及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平区政府) 2017614 要求撤销复议决定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 2017810 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淑清的 委托代理人张春苹,被告昌平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家本,被告昌平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庞云辉、田旭东 到庭参加了诉讼。昌平地税局副局长赵永鑫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昌平 20174720171257 地税局于年月日作出京地税昌税通〔〕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被诉通知), 主要内容为:王淑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 201745 统一式样的通知》,你于年月日提出的退抵税(费)审批收悉,经审核,不符合要求,不予审批。 20174112017412 原告于年月日签收上述通知书。原告不服,于年月日向被告昌平区政府提起行政 2017 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诉通知,并退还原告本人应免征的房屋契税款。被告昌平区政府经审查,于年 61[2017]33 月日作出昌政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告昌平 2011829 地税局作出的被诉通知。原告王淑清诉称,年月日,原告向被告昌平地税局第二税务所缴纳房 1155.652017 屋买卖契税元。年元宵节期间,原告在朋友处获知,拆迁人员享受购买商品房免(退)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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