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北京市空头支票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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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北京市空头支票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支付结算管理,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 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经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签发 支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票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空头支票包括出票人签发的空头支票和与预留银行签章 不符的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出票人开户银行(以 下简称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在支票上的签章与预留 银行签章样式不相符合的支票。 第四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 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应对出票人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 罚款。 第五条 人行营管部负责对在北京市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出票人签发 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北京市各国库经收机构为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各代收机构收 缴的罚款应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第二章 取证及报告 第七条 付款人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在当日至迟次日逐笔 向人行营管部报告。 第八条 付款人应向人行营管部报送以下资料: (一)《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见附式一) (二)出票人的开户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