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 总 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条文说明:1.0.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
1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 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 1.0.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颁布以来,在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水利工程 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验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2006年 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 条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 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 执行”。按上述要求对原规程进行修订,形成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 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 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条文说明: 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虽限定在财政参与投资的大中 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但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大中小型具体划分标准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 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有关规定,或按照国家依据 工程投资规模划分大中小型工程的标准执行。 小型工程在参照执行时,验收资料制备可以适当简化,或将有关 报告内容合并,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 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条文说明: 1.0.3 按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的分类,主要是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