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第2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 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 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 的受压元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 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3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 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 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4条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和事业单 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 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 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