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氧气安全规程

(冶金工业部)氧气安全规程氧气安全规程【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1988年12月1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文颁发)1 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

() 冶金工业部氧气安全规程 氧气安全规程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8121[88]856 (年月日冶金工业部冶安环字第号文颁发) 1总则 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特 制定本规程。 1.2 冶金企业的氧气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的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检修时都必须遵 守本规程。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加以改造,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1.3 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规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 1.4 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 1.5 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机动部门要加 强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6 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7 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1.8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内“禁火区”。每次动火前必办理“动火许可证”。 1.9 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严禁不挂牌操作。 2设施总体要求 2.1 总图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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