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 (试行)一、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云南省动物检疫工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 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特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国家实行官方兽医制 度前为取得农业部或云南省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检疫员,下同)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实 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官方兽医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规范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管理,按照农业部下发的《动 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实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本 辖区内设置的申报点及变更情况,应即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备案,申报点在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示。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的申报点受理本辖区内的动物 检疫申报。饲养者或经营者在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 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主动申报检疫。 批量动物及动物产品(猪、牛、羊等动物10头以上含10头、 禽类50只以上含50只或动物产品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 的,货主须填写《检疫申报单》。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