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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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解合同 李双元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和解合同/法律要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 内容提要:和解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相互让步,以终止争执或排除 法律关系不明确之状态的合同。构成和解合同,第一须有争执或法律 关系不明确的状态的存在;第二须有终止争执或排除法律关系不明确 状态的意思;第三须有相互让步。和解合同不必定为债权合同,而是 有可能为物权合同或准物权合同;和解合同不必定为双务合同;和解 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和解合同的典型内容为确定效力。 翻开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不难发现和解合同是各 个国家和地区普遍规定的典型合同之一[1]。我国现行法对和解合同 没有规定,和解更多的是作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而被强调(《合同 法》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明文规定人民调 解协议为合同[2],由于人民调解协议大部分为和解,因此可以说该 司法解释间接承认了和解的合同性质。近年的民法典立法活动中,中 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领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和厦门大学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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