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关于挪用公款罪

引言 引言 在挪用公款罪单独设立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以贪污罪论处。为了更有效地区分和惩治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行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惩治贪污

引言 引言 在挪用公款罪单独设立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 公款的行为一般以贪污罪论处。为了更有效地区分和惩治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行 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在该 《补充规定》中,挪用公款罪首次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对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逐步 走向科学化。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正式将挪用公款罪纳入刑法典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 条文中。根据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作为一种多发性职务犯罪,挪用公款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此类案件的发 生,不仅损害了公共财产权益,也直接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近几 年,挪用公款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不断增加,挪用行为方式日趋复杂、隐 蔽,如“挪而未用”行为的认定、挪用一般公物行为的性质认定、挪用行为与借贷 行为的界定等,都直接影响到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认定;法律虽明确规定了按照用途 来区分,挪用公款主要有三种基本的行为方式,即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 还型;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型;但在具体的司 法实践中,对这三种行为有不同的判断基准和司法认定;同时,对一些特殊的挪用公 款行为,如挪用公款为他人或其他单位进行担保、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获取利 息、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或私人借款的行为等等,实践当中也有不同的认识, 甚至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4月就“审理挪用公 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2001年9月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 用”问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及犯罪特征。2002年 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了进一步的立法解释,明确 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但尽管如此,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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