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转让引发管辖纠纷

成都精英律师团 都燕果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转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转让引发管辖纠纷 核心内容 债权经转让引发纠纷的案由确定,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究竟是 哪个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的,则诉讼标的是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照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原合 同约定的管辖协议继续有效并限于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范围,并不能因债权 转让而改变管辖协议约定。另外,管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使合同被确认无 效,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管辖条款仍然有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 ,成都市政公司(承包人)从万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 处承包了浑南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后与重庆新世公司(分包人)签 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八十万元。协议 中约定管辖范围: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交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1年9月25日,重庆新世公司进场施工。12月底,在完成部分工程量 后停工。2012年1月,双方签订会议纪要,终止施工合作协议。2012年3月, 成都市政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重庆新世公司和被告 安阳新世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出资不到位,供管材料不及时,且数量不 足、质量有问题,导致工程于2011年11月就处于停工状态,2012年1月宣布 正式停工,重庆新世公司和被告安阳新世公司根本违约,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合 同,并判令两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万元。 法院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受理本案,并于2013年8月13 日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成都市政公司作为诉 争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重庆新世公司和安阳新世公 司,违反合同法“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 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一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主张违约金的依据。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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