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 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案情】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2024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2
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案情】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2024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 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2024年1 月至2024年12【案情】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 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 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 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 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 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 据。 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 益的法律精神。 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 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评析】正确认定原、被告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状态是审理本案的关 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 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