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
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 () 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用 ) 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 () 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使用。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 时,应当将劳动合同书文本交给劳动者本人,并告知相关规定。在劳 动者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 动关系。 () 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职工时,按再就业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