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 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 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 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 2006-2020 要(年)》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 第三条组织和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将知识产 权管理纳入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 创新成果,明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和扩散, 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以 “” 下简称三部门)作为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