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 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 提高 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 发展,根 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行政 事业国有资 产处置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 用管理暂行办 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 认为 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 学校的资 产,学校按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 及接受捐赠和 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 动资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责任 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由国家统一所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监督管理, 学校占有使用。校长作为法人代表,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 学校国有资产的 职责,确保学校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 全完整。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 相结 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 原则,建 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 动资产的科学 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依法处置资 产;对经营性资产 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等。 门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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