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获利机会损失的侵权损害的特征分析
交易获利机会损失的侵权损害的特征分析一、引言单从语义来讲,所谓“交易获利机会损失”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方式。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这一概念可以指任何社会资源作为自愿交易客体的价值减损——它既包括通常被归
交易获利机会损失的侵权损害的特征分 析 一、引言 单从语义来讲,所谓“交易获利机会损失”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方 式。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这一概念可以指任何社会资源作为自愿交 易客体的价值减损——它既包括通常被归入“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或称“纯财产上损失”(reiner Vermgensschaden)的 产品自伤①,也包括因违约而导致的债权不能实现、当事人为进行缔 约谈判而支出的花费等各国通常在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等制度中专 门处理的问题,甚至还包括毫无疑问属于传统侵权法救济范围的物之 灭失和人身伤害②;而从最狭窄的意义上说,该概念则仅指没有任何 物或人身遭到直接损害,而仅仅是(潜在)交易过程受到了第三人某种 形式的干扰破坏的情形。本文所讨论的“交易获利机会损失”,既不 是最广义上的,也不是最狭义上的。具体来说,它可以用如下方式加 以描述:如果加害人并未对受害人而仅仅对第三人实施毁损其物或伤 害其人身的行为,但因为受害人将要或已经与他人缔结某种交易关系 (或者说有偿法律行为),而使得受害人仍然因加害人的行为而损失从 该交易的履行中本来能够获得的利益,那么则存在交易获利机会的损 失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