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 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 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 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 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 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 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 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 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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