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 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 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等。 本规定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 于表1中。 8 · 进入贮罐和槽车时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欧姆米者不受本 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得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 200mm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过6m/s。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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