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 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纳 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以增强税务机关及其他报告使用者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第三条凡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并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均可从事土地增值 税清算鉴证工作。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 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 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五条承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 (1)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