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2)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2)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给的,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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