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
德宏州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州森林资源,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
德宏州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州森林资源,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 监督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监督检查本乡(镇)内的 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木材经营加 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含边贸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企业或 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原料的制品、竹材、树 蔸、树根、木炭。 第四条在县城和市区内设立木材市场需经本行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由本级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鼓励木材精深加工,确定木材加工企业重点扶持对象: (一)加工工艺先进和木材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二)加工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高和市场前景好; (三)应缴年税收200万元以上; (四)规模大、管理水平高,属于本地的骨干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