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人间

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 实验活动,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及对其从事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的病原微 生物范围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按照第 三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临床和现场未知样本,以及其它未 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 似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 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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