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机关人员任免管理制度

国家机关人员任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国家机关人员任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 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 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立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 议的领导下,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 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四条本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㈠在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原因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 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 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 止。 第1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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