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监督制度之研究[推荐][修改版]
第一篇:德国公司监督制度之研究[推荐])在计算可接受委任的最高界限时(每个人最多可兼任十个监事),作为监事会主席的委任算作两个委任,向股东会推荐新监事会候选人时,要指明其所兼任的其它监事的情况和其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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