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卫生管理制度
步行街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良好秩序,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王府井步行街地区是指王府井大街南起东长安街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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