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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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2012928 (年月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9 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 第一条 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用电人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第二条 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 第三条 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 作协调机制,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 理责任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第四条 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用和使用 的相关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 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 行政区域内电力供用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 第五条 推广应用。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能源效率评价和电力负荷控制管理措施;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