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动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
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动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和 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综合 利用、科学研究以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粉煤灰是指企业在生产时煤粉燃烧过程中排出灰渣 的总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煤灰及其制品的研究、开发、 生产和利用。 第四条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节约用地、节省能源、保护环境以及相关 企业技术改造的责任目标。 第五条粉煤灰综合利用贯彻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 鼓励利用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扩大利用 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粉煤灰综合利 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组织监督检查; (二)拟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 况; 第1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