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 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费监管,根据《XX 民办教育促进法》《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 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费监管,根据《民办教 XX 育促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XX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 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省校外培训 XX 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一、监管对象 1 ,本办法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民政部门登记,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 的、注册地(注册地是指机构所在的区(县、市),下同)在我 市范围内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账户开设 2 .机构自主在我市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 “机构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托管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注册地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专户信息在平台进行公开,公开信 “XX” 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 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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