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工作,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用社(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工作, 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省联社信贷规章 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的基本规定, 省联社具体信贷产品中对抵押担保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下 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本办法界定范围内的财产为抵 押物向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 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抵押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农信社有权就该抵押 物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船 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税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法律规定 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法定优先权。 第四条 农信社不得发放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抵押担保贷款。 第五条 农信社认为抵押担保不足以防范贷款风险的,还应当要 求借款人追加保证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六条 抵押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 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第八条 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有多个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九条 抵押权人是指发放抵押贷款的农信社。 第三章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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