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依据二、原则全县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一)按照权限核发证件。县直医疗卫生机构、中心卫生院由原批准、核准执业登记的部门换发;一般卫生院,万宝川农场职工医院,新集、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依据 二、原则 全县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 (一)按照权限核发证件。县直医疗卫生机构、中心卫生院由原批准、核准执业登 记的部门换发;一般卫生院,万宝川农场职工医院,新集、吊街门诊部由县卫生局 核发;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医务室由县卫生局核发。 (二)法人与负责人统一。以前法人与负责人分离的,这次一律统一,对同时几个 人具备条件者,优先考虑个人资格、防保任务完成条件等,其他人为聘用人员。 (三)一村只设一个村卫生所。乡村撤并后和一村两证的,该村只设一个村卫生 所,(同时几个人具备条件者,优先考虑个人资格、防保任务完成条件等。其他人 为聘用人员。内部按照卫生院体制管理)。 (四)依法统一个人资质。 1、县城区个体诊所现无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者,一律不再换发,持护士执 业证书者,只能开设护理站。 2、厂矿、企业、学校医务室的个人资格必须达到助理执业以上。 3、乡镇街道个体诊所。必须现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持乡村医 生执业证书者必须参加2005年度县卫生局统一大业组织的全省乡村医生培训;服 从管理;遵守卫生法律法规。 4、村卫生所、村个体诊所(距离乡镇卫生院1公里以上)必须现持有医师执业证 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脱产学习中专学历;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中专学历者必 须参加2005年度县卫生局统一大业组织的全省乡村医生培训;服从管理;遵守卫 生法律法规。确实达不到上述条件下者,个人资格可放宽至具有脱产学习中专学历 者。 三、条件 1、目前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已申请执业登记注册,录入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系统; 3、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脱产学习中专学历者必须参加2005年度县卫生局统一 组织的全省乡村医生培训; 4、村卫生所,拟聘用人员必须是该村户籍,也可放宽至本县户籍。 5、乡镇街道个体诊所。必须现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服从管 理;遵守卫生法律法规。 5、村卫生所、村个体诊所(距离乡镇卫生院1公里以上)必须现持有医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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