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第二条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 地名
——附件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 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条列》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 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 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 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 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 位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 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标准化, 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 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 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视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 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视和协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