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规定
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条 为加强对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统一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
- 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统一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 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第条本方法主要是依据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等编制的。 第条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构造平安 度和使用功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墙的变动、房屋用途改变和荷载增加,必须经原设计单 位认可并提出设计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条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防止对相邻居民所造 成的影响,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平安。 第条进展家庭装饰装修的房屋应是经有关质量监视机构核定并取得质量合 格等级或房主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的工程。 第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或合同要求选用,其 材质应符合现行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第条家庭装饰装修应采用合理的工序、减少浪费,有利于成品保护,并应 符合以下规定: 〔1〕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门窗框、暗装管道、电线管和电 器预埋件等完工后进展; 〔2〕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展; .z.

